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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债权40000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