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098孙彦与胡彦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胡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4098号申请执行人:孙彦,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胡彦川,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楚州区,现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孙彦与胡彦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了被执行人在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到期债权361000元(已经执行到位39358元)。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永胜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阚世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