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负责人朱某某,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登记有房屋,现该房屋暂无法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