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宋贤荣买卖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宋贤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03民督3号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宋贤荣,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称,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宋贤荣销售建筑类机械设备及附件,2016年4月10日经双方对账,宋贤荣尚欠货款78742元未付,宋贤荣并于当天出具欠条,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宋贤荣给付申请人78742元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贤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78742元。申请费590元,由被申请人宋贤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唐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