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677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冯某1,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泽煌,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西街桥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梁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冯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泽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冯某2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生活费2000元至其大学毕业,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15日内支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冯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被告在儿子出生后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令原告和儿子在娘家居住多,和分居没有区别,因而产生矛盾。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冯某1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产生矛盾是由于沟通、生活琐事问题,不存在法律规定可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与冯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冯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现梁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冯某1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梁某与冯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梁某与冯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梁某与冯某1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梁某要求与冯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梁某与冯某1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楚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