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3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蒋某,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以已与被告蒋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