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鸿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托克逊县鸿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1栋2层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托克逊县鸿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工业园区三支线与高速公路交界处(园区第三辅道南侧、高速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托克逊县鸿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267475.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