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宝才与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才,王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632号原告:韩宝才,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湘,临沂河东八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林,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才与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宝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宝才负担。审 判 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房淑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