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81号原告:付某,女。被告: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已与被告钟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