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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静君、卢必聪与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方忠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君,卢必聪,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方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君,女,1988年9月1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卢必聪,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佳,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A07房,组织机构代码05659102-2。法定代表人:方忠生。被执行人:方忠生,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关于黄静君、卢必聪申请执行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方忠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方忠生应向申请执行人黄静君、卢必聪清偿欠款10万元及利息(均按本金10万元计,自2015年10月2日起计至2016年1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昊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4066.94元及扣划被执行人方忠生的银行账号2513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到部分款项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劳业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