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侯骏、郁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侯骏,郁琳,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8号建园大厦。负责人: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骏,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郁琳,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侯某,女,200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侯骏、郁琳、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3)园商初执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侯骏、郁琳、侯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和茂苑9幢1单元1502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骏、郁琳、侯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和茂苑9幢1单元1502室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