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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道文与被执行人姜德碧姜德清等赡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文,姜德碧,姜德清,姜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姜道文,男,汉族,1930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姜德碧,女,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姜德清,男,汉族,195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姜德兰,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姜道文与被执行人姜德碧、姜德清、姜德兰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德清、姜德兰已经部分履行(2016)渝023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分期履行余下案款。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姜德碧财产线索与人身线索。本院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德清、姜德兰已经部分履行,且剩余案款也分期支付,被执行人姜德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