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0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银翠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翠,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06564号原告:杨银翠,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黄孝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翠与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翠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银翠负担。审 判 员 鲍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