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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兆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兆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940号原告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保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兆前,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兆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