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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魏某与邓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魏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邓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张某、魏某依据(2006)成郫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给付赔偿款6917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成郫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小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