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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晓斌、许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田晓斌,许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全生伟,局长。被执行人田晓斌,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许妍,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晓斌、许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