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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宝财、刘桂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宝财,刘桂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平,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刘桂芹,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宝财、刘桂芹、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4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殷海英审判员  李雨欣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凌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