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畅与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047号原告:刘畅,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办事处张村社区行政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原告刘畅诉被告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原告刘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