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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畅与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047号原告:刘畅,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办事处张村社区行政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原告刘畅诉被告新乡市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原告刘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