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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梅、袁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袁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袁鹏飞,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张梅与袁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