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强与被告王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强,王珍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91号原告张俊强,男,汉族,交城县夏家营镇人。被告王珍,女,汉族,文水县南庄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强诉被告王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0元)。审判员 韩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