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桂萍与李长滨、长葛市康美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萍,李长滨,长葛市康美新型建材厂,赵志,赵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22号原告:程桂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滨,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康美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钢材市场院内。负责人:赵文杰。被告:赵志,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被告赵文杰之子。被告:赵文杰,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程桂萍诉被告李长滨、长葛市康美新型建材厂、赵志、赵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程桂萍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高留合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