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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宗华与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宗华,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3行初29号原告龙宗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3709452258H。法定代表人王义军。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成钧,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宗华诉被告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宗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宗华撤回对被告忠县复兴镇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宗华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占钦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