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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仲崇飞诉崔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飞,崔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026号原告:仲崇飞,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崔潇,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崇飞诉被告崔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免收。审判长  庞宝兴审判员  马英杰审判员  梁 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