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戚怀让与杨慧霞、朱继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怀让,杨慧霞,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71号之一申请人戚怀让,男,194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杨慧霞,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朱继中,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继中,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戚怀让诉杨慧霞、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慧霞、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戚怀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1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慧霞、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