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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德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伟,德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德壮,男,满族,1978年3月7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李大伟申请德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杜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