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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122号杨国全申请执行杨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全,杨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全,男,1977年12月2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杨杜杰,男,1974年1月3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国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6)云2930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杜杰欠申请执行人杨国全材料款53360元,限被告杨杜杰于2017年1月5日前偿还10000元、4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23360元。法律文书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杜杰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全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对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杜杰自缴履行款人民币3100元,双方对余款16900元达成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