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梅与张德龙万友洪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张德龙,万友洪,万伯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475号原告:张梅,女,汉族,1972年0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德龙,男,汉族,1977年03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万友洪,女,汉族,1981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万伯连,男,汉族,1953年06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张德龙、万友洪、万伯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