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四妹与黄冈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妹,黄冈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885号原告:徐四妹,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冈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万丈湖农场黄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8325908Y。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四妹诉被告黄冈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四妹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夏进谷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