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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执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72号被执行人:赵执贤,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金昌市金川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金花与赵执贤、丁吉福、赵世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执贤交纳(2017)甘03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2363元以及申请执行费50元(总计2413元)。经查,被执行人赵执贤在我院(2017)甘03执30号案件中申请执行10287560.81元,该案查封的资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执行标的将在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