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海宁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刘雄。被执行人:徐海宁,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宁保险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海宁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徐海宁至今尚欠赔款315810元、受理费3019元、执行费46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