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玉琴、罗涛、罗佳鸣诉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琴,罗涛,罗佳鸣,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88号原告周玉琴,女。委托代理人谢开凯,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涛,男。委托代理人周玉琴,女,系原告罗涛的母亲。原告罗佳鸣。法定代理人周玉琴,女,系原告罗佳鸣的母亲。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铁良,男,系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续,男,系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科员。第三人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铁柱,男,系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诉被告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认为本案应当先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后如对被告的处理意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此,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琴、罗涛、罗佳鸣承担。审 判 长 邓雨舒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