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691康贻才与南通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贻才,南通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3691号原告:康贻才,男,192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梅、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中医院,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建设路**号。法定代理人:施振东,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绚青,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康贻才与被告南通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康贻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贻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康贻才负担。审 判 长  毛策骏审 判 员  唐文新人民陪审员  季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