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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与赵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27号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赵波,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赵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波缴纳罚金1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赵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波名下登记的有川Axx0**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波所有的川Axx0**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