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韩广生、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韩广生,崔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906号原告:王军伟,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韩广生,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林州市。被告:崔建平,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林州市。原告王军伟与被告韩广生、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军伟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