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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衡万立、李青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万立,李青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51号申请人:衡万立,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青山,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申请人衡万立与被申请人李青山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衡万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青山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包括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01787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青山的银行账户()存款201787元,期限为6个月。案件申请费150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