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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800号罪犯张报,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现在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赃款845000元上缴国库。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4月21日。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对罪犯张报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张报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季度表扬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4月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5年1月、5月、8月、11月、2016年6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共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报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炳 蔚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