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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与张玉峰、苏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张玉峰,苏顺利,郭凤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1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104号。负责人:冯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桂元,该行员工。被告:张玉峰,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苏顺利,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郭凤利,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与张玉峰、苏顺利、郭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金英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