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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雅宝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雅宝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雅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边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岭,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二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大周,经理。上诉人天津市雅宝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雅宝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西青区,实际履行送货地也在西青区,故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2.虽然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可向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的条款,但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约地静海区也是未经上诉人确认由被上诉人自行添加的,且在不明显的右上角,对此,被上诉人亦未向上诉人释明。基于诉争合同实际在天津市签订的事实,本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玻璃购销合同》中约定签约地为静海,且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向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涉诉《玻璃购销合同》签约地为天津市静海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