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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郜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郜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07号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让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要。被告:郜磊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郜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