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郜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郜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07号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让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要。被告:郜磊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郜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宿州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