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康玉田与温飞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田,温飞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43号申请人:康玉田(团),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温飞昂,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即康玉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飞昂追偿权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