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素玲与崔文成、杨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素玲,崔文成,杨会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46号原告:秦素玲,女,1955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崔文成,男,1975年4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杨会贤,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配偶。原告秦素玲与崔文成、杨会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秦素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