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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谭铁军与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铁军,龙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铁军,男,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晔,女,1968年11月4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林,女,199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上诉人谭铁军与被上诉人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谭铁军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4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铁军的委托代理人谭晔,被上诉人龙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谭铁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龙林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定金不予返还,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龙林没有按期付款,构成违约。被上诉人龙林答辩称,我方不愿履行合同,因为合同已经过期,请求维持原判。龙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3、被告支付居间费4000元;4、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3日,原告龙林、被告谭铁军与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原、被告经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中介,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二区21栋201号房屋。原告支付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费4000元,被告支付居间费2000元。2016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经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中介,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二区21栋201号房屋,房屋转让成交价为202000元,本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根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株房[2012]58号文)的要求,于2016年9月22日前(如需要报税的以税单出来后的时间为准)去房产局签署(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房款202000元。2016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华利与被告均前往株洲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称“被告不愿将房款支付至监管账户”,被告称“中介公司要求原告把房款刷到中介,加上原告本人也没去,觉得不妥,就没有成功”。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22日,原告未通知被告主张付款,被告亦未通知原告主张过户。再查明,庭审中,原告称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在房产局会面后,双方因存在分歧合同没有履行。现合同期限已过,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审对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虽然第一次在房产局会面没有履行合同,原、被告仍然还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同,但原告未通知被告主张付款,被告未通知原告主张过户,原、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原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因原、被告均未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故原告向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缴纳的4000元中介费,被告向株洲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缴纳的2000元中介费,均由各自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龙林与被告谭铁军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谭铁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龙林定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龙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龙林承担100元,被告谭铁军承担36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全面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上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现分析如下:2016年8月23日,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龙林、谭铁军分别签订《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谭铁军通过中游房地产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龙林。同年8月25日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谭铁军要求将购房款支付至其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株洲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要求通过其员工携带的POS机将购房款支付至公司账户监管,龙林要求将购房款支付至房产局资金监管账户,三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产生分歧且没有协商好导致涉案房屋买卖最终没有完成。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龙林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审对龙林主张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因三方对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没有谈妥,龙林、谭铁军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谭铁军返还龙林定金1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也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谭铁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谭铁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飞虎代理审判员  谢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