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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玉君与帕尔哈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君,帕尔哈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799号原告:李玉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帕尔哈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君诉被告帕尔哈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君于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玉君负担,退还原告李玉君1025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李玉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古丽 米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