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与刘绪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刘绪山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134号原告: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佘家巷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龙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海,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绪山,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琴,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绪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00元,由原告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牟明刚审 判 员 辛光博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