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永照诉颜祥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照,颜祥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173号原告于永照,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颜祥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原告于永照诉被告颜祥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址,法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后,原告至今仍未提供,且原告亦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永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预缴),不予缴纳,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6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