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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永照诉颜祥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照,颜祥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173号原告于永照,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颜祥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原告于永照诉被告颜祥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址,法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后,原告至今仍未提供,且原告亦无法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永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预缴),不予缴纳,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6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