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子轩与焦作市盛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轩,焦作市盛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690号原告:李子轩,男,200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法定代理人:李松文,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国,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盛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邹嘉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子轩与被告焦作市盛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