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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炯成与潘海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炯成,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炯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海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琼,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炯成因与被上诉人潘海龙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张炯成经案外人罗成全招聘,进入潘海龙承租的龙岗街道南约社区联合工业区一区9号内从事保安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劳动报酬为2200元包月,潘海龙反映约定工资为2200元/26天,每天8小时。保安休息的时候就由潘海龙的父亲潘宗祥顶班;张炯成每月工资由潘宗祥以现金方式发放;张炯成离职是被潘宗祥解雇。张炯成确认:2015年12月30日看到工业区保安亭墙上贴有招聘广告,该广告没有写公司的名字,也没有公章,只是写有本工业园需要多名保安及联系人“罗先生”,当时招聘的时候没有写入职书或其他书面材料,只是口头上讲2200元每月。张炯成主张其系被深圳市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实际经营者为潘海龙,潘海龙不予确认,张炯成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且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深圳市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潘海龙系自然人,深圳市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二者均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潘海龙若雇请张炯成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张炯成以与潘海龙成立劳动关系��主张:1、潘海龙支付张炯成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13076.56元;2、潘海龙支付张炯成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211.56元;3、潘海龙支付张炯成保安服装费700元;4、潘海龙支付张炯成违法辞退的赔偿金5766.16元;5、潘海龙为张炯成上缴医保理由均不成立,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张炯成上诉主张予以改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炯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