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毛海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88号罪犯毛海军,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宜刑终字第01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毛海军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毛海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毛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毛海军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月消费明细表、汨罗市司法局红花司法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刑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