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麦周与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麦周,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29号原告:刘麦周,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毅,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48号城市新秀小区1-402号。法定代表人:许荣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伟,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麦周与被告河北国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麦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麦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麦周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