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8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国文、陈杰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文,陈杰清,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国文,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陈杰清,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李艳红,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潘国文与陈杰清、李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国文根据(2016)桂0481执1046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杰清、李艳红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返还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15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杰清有位于滨江二路32号房地产,但已经抵押给中国邮政银行岑溪市支行60万元,现在处置该房地产条件不成熟,申请人同意暂时不处理该房地产,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杰清、李艳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潘国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潘国文的委托代理人梁石波的意见,梁石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